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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财政部复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税工作中的几个问题的函

财政部复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税工作中的几个问题的函

〔62〕财农字第427号
1962-10-04

财政部复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税工作中的几个问题的函

【发布部门】 财政部【发布文号】 [62]财农字第427号
【效力级别】 部门规范性文件【时效状态】 现行有效
【发布日期】 1962-10-04【实施日期】 1962-10-04
【法律话题】 税务【产业领域】 农林牧渔

财政部复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税工作中的几个问题的函

((62)财农字第427号 1962年10月4日)

湖南省财政厅:

(62)财农字第1082号关于农业税工作中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,兹复如下:

一、关于湖田,甩亩征税问题,新围垦的湖田,甩亩,围堤作埂费工多,投资大,成本高,为了奖励围垦湖田扩大耕地面积,在农业税负担上,同意按开垦熟荒的规定给予优待。

二、关于山区烧垦土地征税问题,山区烧垦土地,在征收农业税上是否比照湖田甩亩处理,请报经省人委决定。

三、对于本油料的征实问题,请与有关部门协商,如果他们同意征收茶籽,桐籽,仍应征收实物;如果不便于征收茶籽,桐籽,可以征收代金,但是,对于有余粮的,仍应征收粮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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